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?

2026-2-25 10:31 来源: 生态环境部

一是调整环境功能区一类区范围。从功能定位与保护需求来看,国家公园和自然公园符合一类区定位,且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。本次修订将一类区范围调整为“国家公园、自然保护区、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”。

二是收严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浓度限值。综合考虑国内外PM2.5污染暴露健康影响的科学证据、保护生态环境及社会福祉、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,本次修订将PM2.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10微克/立方米,二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/立方米;日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25微克/立方米,二级限值调整为50微克/立方米;同步收严了PM10、SO2和NO2三项污染物浓度限值,总体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《全球空气质量指南》第二阶段过渡值相当。

三是更新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。本次修订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的技术要求,并纳入了近年来制修订的相关监测标准。为推动监测方法分级分类管理,强化新技术新方法合规使用,本次修订新增了参比方法、等效方法的术语定义。

四是同步修订标准配套技术规范。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(AQI)技术规定》(HJ 633—2026)更新了AQI中PM2.5和PM10的分级浓度限值,细化了不同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,引导公众在污染天气时采取针对性预防和保护措施。《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》(HJ 663—2026)对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进行了完善,新增例外事件定义和相关要求,引入三年滑动平均评价方法,细化数据修约要求,提升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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